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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农村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三字[1997]第15号颁布时间:1997-06-06

     1997年6月6日 鲁地税三字[1997]第1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围绕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制定具体征管办法, 完善征管基础建设,做了大量工作,使车船使用税征管力度明显加大。税收收入 保持了较大幅度增长,但最近一段时间,有些乡镇由于对税收政策宣传的不广泛、 不全面、不深透,工作方法简单,加之其他外来因素的干扰,在征收车船使用税, 特别是在征收农村拖拉机、农用运输三轮车的车船使用税时,采取按车辆平均摊 派税款,不分拖拉机载重吨位的大小和实际运营情况,一律按统一的定额征收, 还有的打着征收车船税的名义,搭车收取其他规费,引发了多起农民群众到省里 上访。同时,某些地方存在征管措施不完善,税源控管不力的情况,出现了税源 流失的现象。为进一步做好农村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避免继续发生上述类似问 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农村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 的发展,我省广大农村的各种运输车辆逐年增多,为车船使用税和其他地方税收 提供了税源。但是,由于农村车辆数量多,分布广,分散在广大农村的千家万户, 且车辆类型、作业范围、运营情况不一,加之我省经济发展和资源分布的不平衡 性,使农村车辆的管理成为我省车船使用税征管的难点。征收农村车辆的车船使 用税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关系到税收任务的完成,关系到广 大农民纳税义务的实现,关系到农民经济负担问题。因此,在农村征收车船使用 税,既是一项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政治性工作。各级地 税机关一定要从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 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农村的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做好。 二、积极做好农村车船使用税政策的宣传工作。农村车辆情况复杂,车船使 用税征管基础薄弱,农民纳税意识需进下提高。各地区在征收车船使用税期间, 要针对农村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宣传形式,将车船使用税纳税车辆种类、计税 标准、每年税额、纳税期限及处罚措施等有关规定解释清楚,做到家喻户晓。车 船使用税税负较低,只要做好工作,相信农民群众积极主动履行纳税义务。 三、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车船使用税政策法规。各地在对农村车辆车船 使用税的征管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的 《施行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 体问题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车辆税额,增加农民负担。 在广泛宣传政策、健全征管措施的基础上,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将应征税款 及时定额征收入库。各基层征收单位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依法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正确规范使用征管文书,执执政策和征收程 序要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已发生的群众来信来访,各级地税 机关都要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原则,做好耐心细致的接待、宣传工作。 凡是地税机关执法中的错误,必须立即纠正,做到该收的依法足额征收,不该收 的分文不取。 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款委托代征工作。由于车船使用税征收成本高,任 务重,地税机关人员少,经费紧张,手段落后,各地在对农村车船使用税的征管 工作中,按照省局要求采取了委托代征的做法,大大方便了对农村车船使用税的 征收,效果十分明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坚持地税机关 的执法主体地位,健全和完善代征制度,搞好对代征员的培训,经常检查指导代 征工作,使之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五、切实搞好车船使用税税源管理。各地在车船使用税征管方面虽然做了大 量工作,但车船使用税流失现象仍普遍存在。各地一定要进一步完善车船使用税 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征管台帐,将各种应税车船登记造册,做到征收有据,漏征 可查。改粗放式管理为精细化管理,并严格执行车船使用税标志钉挂粘贴制度, 强化检查堵漏的措施。 六、继续争取政府领导对地税工作的支持。随着地税工作地位的提高,各级 政府领导对地税工作越来越重视,有不少基层乡镇政府领导亲自组织车船使用税 的征收,有的政府领导挂帅,成立协税护税网络,还有的为地税征管工作排忧解 难等。这是做好农村车船使用税证明其他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条件。各基层地税 机关在争取政府和部门的支持,开展农村车船使用税等征管中,要充分履行职责, 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征管辅导培训和税款入库等具体工作,当好政府领导的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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