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41号颁布时间:1999-06-02
1999年6月2日 鲁国税发[1999]41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稽查局管理。没有设立财务的,由机关财务代管,
稽查局设专人负责奖金的审批和发放,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手续完备。
二、对举报人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地国税局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奖励
基金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需报经省国税局审
批。
四、《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
批表》、《税务违法案件奖励通知》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
时废止。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1998年
12月9日 国税发[1998]21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