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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二字[1998]175号颁布时间:1998-11-25

     1998年11月25日 鲁地税二字[1998]17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 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略)   二、(略)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长期的综合性工作。企业纳 税申报结束至4月底为汇缴重点检查阶段,省局将每年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各市 地县在完成省局确定的重点检查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重点检查 范围。对未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的纳税人,各级地税部门要排出名单,分期分批进 行检查,检查面在年内要力争达到100%。省局将每年组织人员对各市地检查 情况进行抽查。   四、我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实行全面改革,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 每年2月底以前,依据现行的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纳税申报表, 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汇缴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服 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汇缴纳税申报结束后,税务部门进行汇缴检查,查出的一 切违纪、违法问题,纳税人负法律责任,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纳税人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项目,如减免税、弥补亏损,税前扣 除财产损失、主管部门、总机构管理费等,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纳税年度内企业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的,主管税务机 关应在下一年度4月底以前办理完毕。   七、每年汇缴重点检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认真 总结。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应在每年5月20日以前将汇算清 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情况统计 汇总表上报省局。上述总结报告、税源报表、统计汇总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 年10月20日 国税发[1998]18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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