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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税局关于换发涉外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1999]226号颁布时间:1999-08-02

     1999年8月2日 鲁地税函[1999]226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关于涉外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287号《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 ]176号转发)已作了明确规定,目前由全国统一承印的新的税务登记证也已制作 完毕,换证工作将进入实施阶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件的组织发放。各地涉外机构于7月底之前按照申报计划数到省局领 取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并抓紧发放到各征收单位,以确保涉外登记换证工作如 期完成。 二、关于证件收费标准。涉外税务登记证收费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 财政厅鲁价涉字[1993]18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超标准或搭车收费 。各地上交省局工本费每套16元,并于8月底前结清,由省局汇总转交总局指定的 印刷厂。 三、关于登记证的打印程序。税务登记证的格式及内容变化由省局信息中心负责 更改数据库及打印程序并网传各市地,各地注意查收并严格按规定操作。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的销毁。各市、地征收单位对收回的税务登记证,要妥善保 管,于换证工作结束后,连同未使用存放的旧税务登记证,进行清点记录,集中销毁 ,避免出现遗留问题。 税务登记工作是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很强的工作。各地 要给予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和部门协调等各项组织管理工作。各征收单 位要以优良的作风,为涉外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严格执法,对不按规定时间换 证的企业给予处罚,维护国家利益和中国税法的严肃性。各地要通过这次换证工作, 摸清涉外企业底数和税源状况,彻底清理漏征漏管户,为今后管理打下基础。 本次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列入涉外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按照规定标准对各市地 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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