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颁布时间:1999-06-18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在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要求,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1999年6月起到10月底,对全
省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
以及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必须在1999年7月31日前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新办税务登记。
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当到
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换证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限期内,纳税人应当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
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
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
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可以停止向其出售发票;需
要填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按次开具。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进行申报登记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
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
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