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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213号颁布时间:2006-08-04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局税务登记证件到2006年8月底发放到位,请各地国税机关按原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做好税务登记表格发放和相关证件、资料收取、审核工作。
  二、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格包括《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中关于“国标行业”栏的填写,按填表说明中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主次顺序填写。如某纳税人主营家具制造,填写21;兼营家具饰品零售,填写21 65,由此类推。
  三、为缓解换证工作给办税服务场所带来的压力,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实际,积极做好纳税人分类疏导工作,并辅导纳税人规范填写各类税务登记表格。要采取多种服务方式,按规定时限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四、各设区市国税局2006年8月8日前将税务登记证件详细送达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过FTP网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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