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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审核评税实施规程

2000年7月31日颁布时间:2000-07-31

     2000年7月31日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 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72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的税收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 申报现象,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规范审核评税程序,制定本实施规。  一、审核评税的涵义: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 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 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定纳税期限内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 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  二、审核评税的范围:包括纳税人每一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的所有地方税种及 附加费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收。  三、审核评税的职责与内容:鉴于目前的征管模式,审核评税工作分为三个环节 进行。 具体职责和内容如下:  (一)征收系列负责以下审核评税工作:  1.审核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审核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 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以上审核应于受理申报时进行,对不符合规定或填写错误或报送不全的应当场要 求纳税人进行纠正或补齐。  3.代开发票审核。应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各项税款,按规定提供 的合同或付款方证明、完税凭证、经办企业证明或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是否齐全有 效。由征管科代开发票责任人进行审核。  (二)管理系列负责以下审核评税工作:  1.核实纳税申报表与会计报表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包括核实会计报表中固定资 产或在建工程的房屋原值或造价与企业申报缴纳的房产税金额是否相符,核实会计报 表中的营业收入与其申报缴纳营业税、印花税的收入是否相符;核实会计报表中的实 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与其申报缴纳的印花税的金额是否相符。  2.核实会计师审计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做了反映或说明。 主要包括外国企业驻厦代表机构审计报告中有关代表处经费支出的总金额与其申报缴 纳营业税的收入是否相符,其工资经费与其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相符,其购买 房产的费用与其缴纳的房产税金额是否相符等;外商投资企业审计报告中除上述需核 实的内容外,还要审核报告所涉及到的其他税务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做了正确反映 或说明,并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3.核实当期申报纳税情况与往年同期和上期情况有无较大差异:核实纳税申报 情况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经营情况有无较大出入。具体操作程序是月后1—2日内填制 “税收收入分析表”,并写出分析报告,在与同期和上期做对比过程中,发现有较大 差异的要调查原因,并在分析报告中反映。  4.审核异常申报户的情况,包括对应报未报企业、零申报企业工资与正常水乎 比明显偏低的企业、申报的营业额明显不实的企业的审核。  5. 审核建安总承包人代开完税证明时,提供的完税凭证与总包、分包合同金额 是否相符。  6.审核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是否真实准确,填写的 “外籍人员基本情况 登记表”和提供的在华工作的任职证明、工资证明、休假规定、出差补助规定、护照 (回乡证)复印件等其他与 个人所得税有关的证明是否完整有效。核实外籍人员离华 的真实性并确认其是否完税。  7. 核定代表机构营业税缴纳方式,审核其提供经营情况的有关证明,包括总机 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经营情况简介、驻厦代表机构经营情况简介等。  8. 审验纳税人领购的发票。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月报 表》,管理人员应对其己使用发票进行审验,重点审核发票使用量与申报的营业收入 是否存在差异。  9. 审核“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开具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  (三)稽查系列对审核评税后移交的有较大偷漏税嫌疑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提出查 处意见并执行。  四、审核评税的步骤与要求:  审核评税由征管科申报受理人员、代开发票管理人员和管理科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系列审核评税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即:评析—核实—认定—处理。  评析: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种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 对纳税人申报内容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分析、比较,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税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并填制《审核评税问题通知书》(附件一),送纳税人 或扣缴义务人。  核实: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核实。需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 人核实的,可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作出解释或说明,也可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 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或佐证材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口头解释和说明应有纳税人 或扣缴义务人签字的书面记录。  认定:根据核实情况,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认定,并填制 《审核评税结论》(附件二),按附表要求逐级提出处理意见。  处理:根据评定结果,对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由分管局长签发《税务 处理决定书》:对审核评税中发现的重大嫌疑问题,填制《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 (附件三)转交稽查系列进行进一步检查。  以上几个方面的工作,应在各税种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不含稽 查时间)。如因纳税人较多,每次全部完成审核评税确有困难的,各基层局可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每次只就其中的一部分纳税人进行审核,但对每个纳税人每年至少要审 核两次。 审核评税的场所一般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如无特殊情况评税人员一般不 得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稽核或随意调取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资料。待转交稽查系列后由 稽查人员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本实施规程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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