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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政三[1998]22号颁布时间:2000-08-24

     1998年12月18日 厦地税政三[1998]22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推进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印花税收入稳步 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 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在实 际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 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入、税源管理 (一)按年编制全市印花税收入计划,并层层分解到各基层局,每季掌握收入进 度和完成情况,按行业、部门重点分析,确保印花税收入任务完成。 (二)加强税源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与应纳税凭证相关的收入及成本支出情 况,定期进行分析,把握企业申报准确率。同时,各基层局根据实际需要,按经济类型、 行业或部门选择重点税源户,确定税源监控的重点。主要有:工商贸业、金融保险业、 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仓储保管业、租赁业等。 (三)各基层局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合同的管理及其税源变化情况应及时掌 握,防止税款流失。 (四)适时组织印花税税源普查,综合分析、科学预测,汇总整理成表、册备 用,为征收管理提供可靠、准确依据。 二、征收管理 印花税的征收主要采取"四自"(即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自行注销)纳 税为主,辅之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委托代征、代扣等形式。 (一)“四自”纳税 印花税采取“四自”纳税的,实行纳税人根据《暂行条例》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 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同时对已粘贴税票予注销的完税方式。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地税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并将其中 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地税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二)汇总缴纳 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区级地税局 核准,可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发给汇总缴纳许可证。汇总缴纳统一以一个月为期限, 纳税人应于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缴纳。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应由受理地税机关加盖“印花税汇缴戳记”,由纳 税人财务部门统一登记、编号井装订成册,并作为纳税申报时的资料,所贴印花或者缴 款书应盖章注销,保存备查(期限十年)。 (三)核定征收 1.纳税人需对应税合同及其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可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区级地税局批准可按地税机关每年确定的应税合同签订的金额 占其购销或提供劳务、服务结算或应计总金额的比率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l999年实行核定征收合同及比率如下: (1)购销合同。 工业企业,按购销金额的60-7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商业批发企业,按购销金额的70-8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商业批零兼营企业,按购销金额的40-7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外贸企业,按购销金额(含外销)9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企业售房、租金收入、100%及房屋开发直接成本的100%作为 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 印刷、广告企业,按经营收入与直接成本的70%~8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修理、修缮企业,按经营收入与直接成本的40%~5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测绘、测试企业,按经营收入与直接成本的50%~6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实企业,按经啻收入的90%~100%;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单位按经营收人的 80%~10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4)其他应税合同、凭证若需要采用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由各基层局在调查测 算基础上确定,并报市局审批。 2.对企业无法依《征管法》的规定,全面、完整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纳税凭 证,如实申报纳税的,或连续两年被查处偷逃印花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 的办法并报区级地税局审批后执行。 3.核定征收方式经批准后,应以"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核定 征收比率(或定额)为一年一定。税款按月缴纳,以缴款书形式入库,对核定征收的应税 合同,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加盖完税标志。 4.对纳税人应缴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的应税合同和凭证,税务机关原则上不 再进行检查。 (四)委托代征 建立、健全委托代征网络,积极取得金融、保险、工商、房管、科委、公证、海 关、交通运输等发放或办理应税凭证单位的配合,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代征人、 代征义务、代征权利、法律责任等,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代征单位据以履行委托代 征职责。 代征人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税款时,需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按月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情况报表,做到款、票、账符。 (五)加强印花税票售票“窗口”的管理,建立代售印花税票网点各区级地税局 均可在办税服务厅(室)设立印花税票销售窗口。凡设立售票窗口的,要指定专人负责 售花工作,严格执行售花制度,做到日清日结,票账、票款相符,正确解答相关业务问题。 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条件代售印花税票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 经核准后,由区级地税局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形成代售网络,方便 纳税人购花完税。 三、检查处罚 (一)要定期组织纳税人开展印花税纳税自查,并严格执行滞纳金有关规定。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也要适时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偷逃税问题,应严格 按照税法规定予以处罚。对应税凭证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除责令其补贴印花外,一 律处以3~5倍罚款;对已粘贴未注销或未画销的,可处以l~3倍罚款。对其它违章行为 也应严格依照《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罚。 (二)市局要定期组织对基层局印花税执法检查。贯彻印花税“轻税重罚” 原则,坚决纠正“只补不罚”、“处罚偏轻”的现象,保证税法严肃性。 对汇总缴纳、代征、代扣及代售单位,各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至少对其执行相关政 策规定情况进行一次审查。帮助这些单位熟悉税法规定,建 立、健全制度;加强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提高办税水平,发现违章行为 的,要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汇缴、代征或代售资格。 (三)开展印花税征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收入计划完成情况、错漏征面、 处罚情况、表报统计、检查(调查)报告等量化指标,并予以评比通报。 四、印花税其他征收管理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 则以及《福莲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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