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稽[1995]019号颁布时间:1995-04-19
1995年4月19日 闽地税稽[1995]019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政府研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推行办税员制度,是明确征纳双方职责,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正确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的一项基础工作,也
是实施税收征管改革的必备条件。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把贯彻这项工作列入九
五年征管改革的议事日程,落实到位,并不断总结经验。
《办税员证》和《办税员学习考核记录卡》由省局统一编码制发,输入电脑。
《办税员证》每年审验一次,由县级地税局负责。
附件: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纳税单位同税务机关的联系,加快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
彻落实,促进纳税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
收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范围内的所有地税管征的纳税单位,除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免
配外,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办税员,负责办理本单位地方税务的纳税事项。
第三条 办税员必须由纳税单位推荐,经县及其以上地方税务局考核合格后,发给
《办税员证》和《办税员学习考核记录卡》。
第四条 办税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不能胜任或其他原因需调整的,须事先征得经
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的同意,并报上级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章 办税员条件和职责
第五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工作认真,坚持原则,作风廉洁,办事公
正,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财会工作经验,熟悉本单位生产或经营情况。
懂得和掌握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具体的纳税规定、纳税程序、并
能准确及时办理各项纳税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员”是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可并负责办理涉及地方税务事
项的企业财务人员,是纳税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的联系人,既要为纳税单位负责,又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履行办税事宜,其经办的纳税工作
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直接领导。
第七条 办税员要当好企业厂长(经理)的参谋,努力发展生产,提高企业的经济
效益,涵养税源,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八条 办税员应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办税员应按税法规定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
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及时足额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第十条 办税员应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发票的购用、印制、保管、登
记、核发、核销、缴销等事项。对本单位的发票必须用专箱(柜)存放,妥善保管,
并设置专项帐簿,如实进行购(印)用记录和统计。
第十一条 办税员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的帐簿、凭证、缴款书和完税证等纳
税资料。
第十二条 办税员应负责归集、整理、记录和保管企业办税资料,建立纳税档案,
按年对资料进行立卷、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办税员应积极主动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的纳税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四条 办税员应对本单位纳税及发票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应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和厂长(经理)反映。
第十五条 办税员必须定期持卡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知识培训,及时向本单位厂长
(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传递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主动向本单位职工宣
传税收知识。
第十六条 办税员对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的决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不得隐瞒。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可设立办税员奖励基金。经费来源由各级人民政府协调
解决。奖励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办税员奖励基金会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办税员奖励基金会由各级地方政府、地方税务局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奖励基金会日常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第十九条 办税员每年考核一次。分别对优秀和不合格办税员进行奖惩,在各主管
税务机关初评的基础上,提请办税员奖励基金会审查通过。
第二十条 评为优秀办税员的,由同级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发给办税员奖励金;
连续三年评为优秀办税员的,经办税员奖励基金会批准,可给予较高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不合格的办税员,予以通报批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个人。连续三
年不合格的,取消办税员资格,并吊销《办税员证》,同时提请会计证管理机关吊销其
《会计证》。
第二十二条 办税员的晋级要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出具依法纳税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办税员的考核情况将作为评选先进纳税单位和免检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办税员的考核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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