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18日 闽税政二[1995]008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32号《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
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加强对帐证不全、
实行核定征税的纳税人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规范企业及个体户的会计行为,引导
其逐步走上建帐建制轨道,现将有关财务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5年度始,凡帐证不全实行核定征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必须按月或季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主要财务指标月(季)报表”(表式附
后),具体报送期限,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上述纳税人
必须建立收、支帐以及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没有配备会计人员的纳税人必须委托
取得代理记帐资格证书的记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办理会计
业务。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务必担起职责,切实加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
监察工作,逐步规范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促使企业依法纳税。
三、纳税人未按上述规定设置帐簿,报送报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实行核定征税的其它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所需
的各种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以及核定征税户填报的“主要财务指标月(季)报表”,
省地方税务局指定泉州新秀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统一印制,具体事宜请各地市直接与该
公司联系,纳税人应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购买。
泉州新秀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95-2583551,联系人:
郭振钦。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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