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5]002号颁布时间:1995-01-13

     1995年1月13日 闽地税政二[1995]002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6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 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抄件称:“我局曾以国税发[1995]089 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 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