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6月12日 闽税政三字[1986]490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86]财税字第120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行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府[85]73号文件的规定,由乡、镇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
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国营、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零售环节或临时经
营的营业税时,暂不代扣教育费附加,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所在地申报缴纳。
三、个体商贩、个人在市场上出售商品是否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请按省府公布的
教育附加费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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