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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税政三字[1987]353号颁布时间:1987-03-26

       1987年3月26日 闽税政三字[1987]353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根据各地在开征房产税中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经全省地市地方税工作会议讨论 研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房产税若干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贯彻执行,在执行 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局。   1、企业、事业单位用自有房屋举办的联营企业,对领有工商登记证的,可从价 计征房产税;对没有工商登记证的以及个人、合伙用自有房屋举办的联营企业应视同 房屋出租征收房产税。   2、企业以自筹资金购、建,不列入固定资产帐户、费用不进成本的房屋,可按 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3、国营、集体、街道或镇办企业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的房 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所有制不变的原则,一般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 产税。如改变产权性质或另签合同的,则按《条例》、《细则》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办 理。   4、凡记入固定资产房产原值的简易搭盖,不论结构、形状及用途如何,都应征 收房产税;未记入固定资产房产原值的营业用简易搭盖,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但 如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县(市)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照顾。   5、房产原值包括征地费、拆迁费等各项赔偿费用。   不列入房产原值或独立使用的厕所、道路、亭子、行车轨道、桥梁、天桥、电杆、 围墙、露天游泳池、输电架、水塔、变电塔、烟囱、露天操场、公共汽车候车亭等建 筑物,帐面上分得清的,可免征房产税。   6、对盐务局、公路局及所属的机构(不包括所属的企业)其自用的房屋可免征 房产税。   7、对学校利用假期、星期天或晚上供电大、业大、补习班等学习的房屋出租收 入免征房产税。   对校办工厂、招待所等房屋,如纯为学校教学、科研等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如 有对外业务收入的,应征房产税;既对内又对外的,能分清楚的,分清后计征,分不 清楚的,应全额征收房产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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