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8日 闽国税函[2004]629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要求,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项
目行政许可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直接受理,并直接向取得定点印刷资格的企业发放
《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为了防止因审批程序发生变化而影响对定点
单位的管理,省局决定仍然按照原有的管理模式,委托各设区市局征管科对取得指定
企业印制普通发票行政许可的定点单位进行管理。今后每审批许可一户定点单位,省
局将在向企业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同时将许可决定通知各地,请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
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定点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各设区市局在对定点单位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末了完成对
其的年检工作,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局。对于在年检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限期整改,
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上报省局依法办理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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