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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昌铁路局福州劳动服务总公司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4]275号颁布时间:2004-12-30

     2004年12月30日 闽地税函[2004]275号 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三明、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南昌铁路局福州劳动服务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公 司2004年144.08万元额度内向下属企业(具体名单附后)收取总机构管理 费。所属企业在附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 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收取的管 理费使用结余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南昌铁路局福州劳动服务总公司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分配明细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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