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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642号颁布时间:2005-01-04

     2005年1月4日 闽国税函[2004]64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不含厦门): 现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要求转发 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政策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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