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4]274号颁布时间:2004-12-30
2004年12月30日 闽地税函[2004]274号
福州、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公司
2004年度在550万元额度内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分配如下:福建纺织化
纤集团公司150万元;省盐业公司400万元。上述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
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
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管理费使用结余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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