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日 闽国税发[2004]25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编办《
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
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各设区市局要高度重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的接收工作,成立以分管
副局长为领导的车辆购置税接收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由人事、税政、征管、计财、信
息中心及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车购税接收工作办公室(挂靠税政部门),根据国税发
[2004]144号《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地区车购税
移交、接收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摸清情况,做好准备
由于接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认真做好各征收点的岗位人员、窗口设置、
税源、业务量等情况的调查,为明年国税部门顺利开展车购税的具体管征工作做好充
分准备。
三、配备人员,组织培训
为确保车购税日常管征工作的正常运行,各地要尽快做好车购税征收一线人员的
调配和培训工作。对新增人员的培训工作必须在12月15日前结束。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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