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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建房投资方向调节税投资税率问题的通知

计投资[1994]081号颁布时间:1994-01-20

     1994年1月20日 计投资[1994]081号   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外事用房建设投资 适用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驻华大使馆建设,包括统建使馆、自费建馆、互惠建馆及其配 套工程,适用0%税率。   二、外交公寓,适用5%税率。   三、其他外事用房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商业用餐厅等),按现行统一规定适 用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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