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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意见

闽地税发[2004]247号颁布时间:2004-09-15

     2004年9月15日 闽地税发[2004]247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 [2004]108号),进一步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按照“规范 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现就我省完善、推广税收管理员(以下简称 “税管员”)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实行税管员责任制   税管员是基层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分片 (业)设置并负责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税源管理工作的一线责任人。税管员负责对税 源管理事项的调查、核实、宣传、辅导,以及对批准的管理措施的执行。涉及税源管 理的重要事项,必须实行集体研究。   (一)税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税收政策宣传、纳税事项的咨询辅导等服务工作。   2、纳税户的户籍管理,包括税务登记信息的核实,漏征漏管户、停歇业户、非 正常户、未达起征点户的动态管理。   3、对未按期申报、缴税户的催报、催缴。   4、清理欠税,包括对欠税情况的调查、核实;对欠税户清欠措施提出初步意见, 经集体研究并报有权机关批准后执行。    5、了解、掌握管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以及税源变动情况。   6、开展税收管理环节的票表(额)比对、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核实管户的申 报纳税情况。   7、开展减免税等审核审批项目的跟踪管理。   8、管辖户的发票使用管理。   9、按计划参加日常检查。   10、提出管辖户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的初步纠正处理意见。   11、采集、录入和更新管辖户的动态涉税信息。   (二)税管员不直接从事以下税收业务,但应协助、配合:   1、税款征收。税款征收由征收部门负责。   2、管辖户日常检查的主查业务。日常检查是指基层分局(所)开展的除稽查部 门负责的偷逃抗骗税案件、举报案件和专项检查外的税收检查。日常检查,由基层分 局(所)统一制定检查计划、统一调配人员开展;检查要实行两人下户,税管员不担 任其管辖户的主查业务。   3、减、免、缓税的审批。办税中心受理的减、免、缓税申请移送管理部门,税 管员负责对管辖户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的调查核实;是否予以减免缓,由基层 分局(所)、县(市、区)局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权 限报有权机关审批。   4、违章处罚。税管员对日常管理中发现所管户的一般性税收违章行为,如违反 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规定等不涉及偷逃抗骗税的行为, 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改正意见;实行行政处 罚应集体研究,按规定程序、权限报有权机关审批后执行。   各地在省局规范税管员主要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税管员责任制,进一步 明确税管员的具体职责,并科学界定基层分局(所)长、综合管理员岗位和税管员岗 位的分工与权限,理顺工作流程,保证征管工作的衔接。同时,要按照税源和所辖区 域的大小合理配备税管员,实行分片(业)包干、责任到人。   二、突出重点,强化税源管理   税管员在履行管理职责中,应重视结合纳税人的性质和行业特点,抓住重点、兼 顾一般。    (一)对重点税源户、查账征收户,应注重掌握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动情况;注重 对纳税申报质量的核实,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具体纳税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的《纳税 评估工作规程》执行。   (二)清理欠税,是管理部门实施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清理欠税过程中,针对不同情形,可以对欠税户采取 强制执行、阻止出境、查询银行账户、应退税款抵交欠税等行政执法措施,或对第三 人行使税款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稽查案件的欠税清理,由稽查部门负责催缴, 管理部门应协助配合。   税管员作为欠税催缴的一线责任人,应针对不同的法定情形,及时提出相应的 “清欠措施建议书”,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执行。税管员没有提出建议或已批准的措 施擅自不执行的,应当追究税管员的责任;税管员已提出且符合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 的清欠措施建议,上级不予批准的,批准人应在建议书上注明不予批准的原因。“清 欠措施建议书”应当存入户管档案备查。   同时基层分局(所)应完善欠税跟踪制度,建立欠税台帐,台帐中除记录欠税户 不同时期的欠税金额、清欠入库的税款外,同时备忘采取的具体清欠措施(或不予批 准的措施)、执行时间(或不予批准的时间),以示负责。   (三)对减免税等审核审批事项的管户,应加强减免事项的跟踪管理。税管员对 减免税期间不符合条件或条件改变的减免税户,应当及时提出取消其减免税的初步意 见,按审批程序报告原审批机关。   (四)对集贸市场、个体户、核定征收户,应注重漏征漏管户、停歇业户、非正 常户、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防止纳税户游离于税务管理范围外,以及加强定额、定 率管理,提高核定的准确率和公平性。   (五)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D级的纳税户,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检 查和纳税辅导,促成其依法、诚信纳税。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分类管理、分类指导的意见,促进征管质量与效 率的提高。   三、加强管理,健全监督考评机制。   “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是实施税管员制度的基本要求。税管员履行各项工作 职责,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制度,有效制约税管员在日常管理中的随意处 置权,加强队伍廉政建设。   1、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行使税收管理权、检查权、监督权。 特别是:   日常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检查人员按照基层分局(所)分配的检查 计划实施下户检查,严防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发生。检查必须依法出具检查证 和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制作检查底稿和《检查报告》。日常检查中发现涉 税违法行为的,除涉嫌偷逃抗骗税的应及时移交给稽查部门查处外,其余凡涉及补税、 罚款的,都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按规定对其进行税务稽查的纳税户,当年不再进行日常 检查。   核定征收方式的认定,应依法(征管法第35、37条,细则第47、54、 55条等有关规定)区别具体纳税户情形,确定所适用的核定方式。采用定期定额征 收方式的,还应当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税管员参与定期定额户的生产经 营情况和税收负担情况的调查测算,具体定额经过集体研究、社会公示后,由县(市、 区)局批准确定。   2、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按照统一要求和规范程序,办 理税务登记事项的审核、管理。对省局明确应由办税中心即办的新户登记、变更登记、 复业登记等,应落实在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税管员应加强事后的审核、调查等管理工 作。   3、贯彻落实《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行政许可规定,开展发票供 应和使用管理工作。税管员主要按规定做好纳税户发票初次领购的资格、发票种类、 用票量的审核以及发票使用情况的管理;特别要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征 [2003]28号)的要求,做好发票开具额与纳税申报额、发票开具额与税收定 额的比对工作,防止税款征收与发票供应使用的脱节。办税服务中心应按总局和省局 有关规定做好窗口开票和发票供应环节的票表(额)比对,加强发票验旧购新管理。   4、贯彻落实《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意见>的 通知》,纳税人需要办理的各项涉税事项,必须通过办税服务中心(厅)统一受理转 交,实行限时办结;税管员不得直接受理。各地应切实落实办税服务中心“一站式” 受理制度,对“回潮”现象予以检查、纠正。   5、贯彻落实各项廉政规定,防范、制止各种不廉行为发生。税管员下户执行各 项税源管理事务,必须经基层分局(所)的管理科(股)长或分局(所)长批准。发 现税管员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超越职权作为的,应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二)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激励税管员增长才干、发挥潜能,成为税源管理 的专门人才。   1、有条件的地方,试行税管员能级管理机制。各地可按照总局确立的“按人定 岗、以岗定责、以责定酬”的能级管理原则,尝试以税管员的工作业绩、落实制度的 情况、管理的质量、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来确定税管员的等级,设立等级津贴。探索 一条“按能力、重业绩”的税务人事制度改革之路。    2、各县(市、区)局应当建立税管员定期培训制度,重点加强财务会计、税收 法律法规及税务检查等知识的培训,提高税管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各设区市局 应建立税管员二至三年一轮换制度和离岗审计制度;完善税管员的考核机制,税管员 的考核应与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效能建设考核、公务员考核有机结合,充分调动税管 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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