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铁路分局劳动服务总公司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21号颁布时间:2003-01-16

     2003年1月16日 闽地税函[2003]21号   近接福州铁路分局劳动服务总公司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 公司2002年在136万元额度内向下属企业(具体名单附后)收取总机构管理费。 所属企业在附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 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使用结余应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管理费上交核定表(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