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老、少、贫”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172号颁布时间:2003-04-21
2003年4月21日 闽国税函[2003]17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老、少、贫”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闽政办[2003]20号)精神,在我省国家定的8个贫困县、10个中央苏区
县、18个少数民族乡(名单附后)新办的企业,可继续执行财税字(94)001
号文规定,享受三年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征或免征税额在100万元以
下的,由所在地县或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减税或免税额在100万元(含
10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局或总局审批。
附:福建省国家定贫困县、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乡名单
贫困县:寿宁县、屏南县、柘荣县、周宁县、连城县、武平县、长汀县、上杭县
中央苏区县:龙岩(含新罗区)、永定、上杭、长汀、连城、建宁、泰宁、宁化、
归化(今明溪)、清流县
少数民族乡:罗源县霍口乡、福安市康晋乡、福安市穆云乡、福安市坂中乡、霞
浦县崇儒乡、霞浦县盐田乡、霞浦县水门乡、漳浦县湖西乡、漳浦县赤岭乡、永安市
清水乡、宁德市金涵乡、惠安县百崎乡 、连江县小沧乡、龙海市隆教乡、上杭县官
庄乡、上杭县庐丰乡、福鼎县硖门乡、宁化县治平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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