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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2003]5号颁布时间:2003-05-19

     2003年5月19日 闽地税政三[2003]5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近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以及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多,房屋租赁情况越来越多。 由于房屋租赁点多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租金收入隐蔽性强,在税收征管中存在不少 漏洞。为加强房屋租赁税收管理,全省通过12个单位开展强化和完善房屋租赁税收 征管试点工作,为全省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积累了经验。为进一步加强房屋租 赁税收征管,现就有关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重视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对本地区房屋租赁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前一阶段开展的房屋租赁税收征管试点工作中积累的经 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增加 税收收入。    二、要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使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都了解房屋租赁要缴纳那些税、如何申报和缴纳时限以及偷漏税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三、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部门,积极联系公安、房地产管理、财政、物价等部门, 密切配合,充分运用他们的信息资料。根据闽综治委[2003]13号《关于进一 步加强暂住(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精神,尽快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税收 代征机制。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 的房屋租赁管理站、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村居委会和社区等代征,代征税款所支付的 手续费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 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财预[2002]49号)的有关政策执 行。    四、各设区市地税局要定期组织开展清理房屋租赁税收漏征漏管户工作。对房屋 租赁漏管户,以及房屋出租应纳的各项税收开展专项清理,通过清理,摸清税源底数, 建立户管档案,查补漏缴税款,要将所有房屋出租户纳入正常管征。    五、要建立健全征收底册。征收底册内容应包括产权人名称(姓名)承租人(使 用人)名称(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房屋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建筑面积、房屋原 (估)值、月租金收入、应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    六、各设区市地税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指定适合本地区的《房屋租赁税收征收 管理办法》。在征收房屋租赁有关税费时,如果租赁双方合同约定的租金低于当地房 屋租赁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租金的,税务部门可按价格和房地产部门的指导租金作为 计算基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尚未制定指导租金的地区,税务部门应在调查测算的基 础上,按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房屋结构、新旧程度等,分地段、分类别核定本地 区房屋出租的每平方计税租金标准。同时,应严格房屋出租发票管理,对房屋出租的 一律要使用税务发票。    七、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现代化征管手段的作用,提高征管水平,把房屋出租的纳 税人的基本情况、租金以及税款情况等输入征管信息系统,随时掌握税源情况,加强 源泉监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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