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税收中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

闽财税[2003]27号颁布时间:2003-06-12

     2003年6月12日 闽财税[2003]2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 好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2]130号的精神, 现对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的界定标准进行调整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建设项目均为高级住宅:   1、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定为别墅、渡假村。   2、单位面积售价。单位面积售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建筑单位面 积售价的1.5倍(即乘以2.5)以上的房地产住宅项目。   二、除高级住宅以外的其余住宅建设项目均为普通住宅。   三、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之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闽财税政[1999]40号文中关于普通住宅界定的有关规定 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