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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3]44号颁布时间:2003-06-06

     2003年6月6日 闽地税发[2003]44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 际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问题   对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 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应要求纳税人在营业 地办理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二、关于滞纳金的计算期限问题   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的滞纳金计算期限按照国税发 [2003]47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问题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当在设区市级以上(含设区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 上刊登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证件, 并在补办的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遗失补发”字样。   四、关于简并征期、国地税联合编制非国标行政区域码问题,省局拟征求有关部 门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后另行下文明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 具体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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