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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的通知

榕国税发[2002]427号颁布时间:2002-10-17

     2002年10月17日 榕国税发[2002]427号   新税制实施已有八年多时间,其间,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完善,较早出台 的一些政策已停止执行。我市原先结合实际提出的一些贯彻意见、制定的一些具体的 管理办法等税收规范性文件,也因政策变化或新办法的实施而失去效力。以新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为契机,为更好地实现依法治税,规范我市国税 系统的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局《关于我市部分税收规范性 文件停止执行的通知》(榕国税发[2001]361号)文已公布了第一批停止执 行的文件(条款),现将第二批(见附件)停止执行的文件(条款)予以公布,希知 照。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批) 文件名称 停止执行条款 停止执行原因 榕国税流[1995]10号关于进 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信 全文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 函协查工作的通知 解答之二〉的通知》(国税函 [2001]660号)替代 榕国税流[1996]161号关于出 已被省局关于印发《出口供货 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若干具 第一条、第二条、 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 (闽国税发[2001]89号)等新 政策替代 榕国税流[1996]376号关于进 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一步加强商业一般纳税人管 第四条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 理的通知 解答之二〉的通知》(国税函 [2001]660号)替代 榕国税流[2000]214号关于做 好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 第三条 按国家税务总局现行规定执 征税工作的通知 行 榕国税发[2001]462号关于加 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管 第五条 改按该文第四条执行 理工作及调整增值税税款预 储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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