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2001年度税前列支呆帐损失的函
闽国税函[2002]353号颁布时间:2002-09-30
2002年9月30日 闽国税函[2002]353号
你行《福建兴业银行关于核销2001年度呆坏账的请示》(兴银[2002]
请21号)文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坏帐税前扣除管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行对福清耀星铝
粉制品厂等15户企业呆帐损失59063112.92元于2001年度先用呆帐
准备金冲减,不足部分所得税前列支。
附件:2001年度税前列支呆帐损失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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