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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向下级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列支的函

闽国税函[2002]147号颁布时间:2002-05-14

     2002年5月14日 闽国税函[2002]147号   你公司《关于请求核准我司2001年度地市分公司上缴省公司管理费税前列支 的函》(国寿闽[2002]5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精神,经审核, 同意你公司向所属地市分公司提取的管理费按下表所列数额,于2001年度据实税 前列支。                       单位:万元 单位 福州 莆田 泉州 漳州 三明 南平 宁德 龙岩 合计 金额 945 112 597 208 172 181 97 173 248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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