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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地税外[2002]173号颁布时间:2002-07-18

     2002年7月18日 榕地税外[2002]173号   为规范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地方税收减免税管理,明确工作 职责,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减免税 审批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减免税审核审批权限   (一)营业税减免权限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减免营 业税。   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及国税发[2000]166号文件,对单位 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 征营业税。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 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也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根据闽财税政[2000]1号及闽地税政一[2000]60号文件精神,对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上述项目减免营业税额在10万元(不含 10万元)以上的,需报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外税处,下同)审核,并按程序逐级 上报省地税局审批;减免营业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直接报福州市 地税外税分局审核、福州市地税局审批。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我省境内转 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项目的,报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审核并按照程序逐级报经省地 税局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凡未按规定先缴纳该项目营业税或有欠缴营业 税的纳税人,各地地税机关不得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2.房地产市场免征营业税。根据财税[2001]44号文,纳税人在 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属于1998年6月30日 前建成验收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包括商场、停车场、车库、店面、以及 其它办公和经营用房)、写字楼的,免征营业税。对“三资”企业该项目的免税需要 报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审核、福州市地税局审批。   3.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财税字[1996]87号文件发布),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 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根据国税发[2001] 139号文件,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 它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我国同其它国家缔结的避 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它有关协议或者 换文,纳税人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的,须自行或委托其他扣缴义务人向扣缴义 务人所属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该证明表经主管地方税务局 审核确认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未申请免税或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得享受免税 待遇。   各地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办理船舶运输收入免税证明后,须于每年年底前将纳税人 有关情况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不论扣缴义务人经济性 质,统一通过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转报)。   除按规定要求由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审核、福州市地税局审批或需逐级报省地税 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外,其他减免项目包括物业管理企业、代理业(不含货运及船务 代理)等政策减免优惠一律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土地增值税减免权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文件和财税字[1999] 293号文,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 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 地增值税。对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土地增 值税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层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根据闽地税政三[1997]12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暂不预征 土地增值税的,由各县(市)地税机关审批。   (三)资源税减免权限。“三资”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 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以正式文件报福州市地税外 税分局审核、福州市地税局审批。   (四)其他地方税、费减免权限。其他应减免的地方税费,除根据规定应逐级报 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项目外,均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所有上报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应按照省、市地税局对减免税审批的要求,提供完 整资料,以正式文件逐级报批。(福州市各县市区局单独设有外税分局的也必须通过 当地主管局税政部门并以主管局名义上报审批)   其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应附送下列资料: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审批表》一式五份;   (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3)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书复印件;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价款的发票 (或凭证)的复印件;   (5)申请免征营业税项目已纳营业税税单复印件;   (6)省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颁发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含技术合同登记表和 技术合同成本核算表);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我省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 营业税的,凡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 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 见证明。   空置房免征营业税应报送以下资料:   (1)房地产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   (2)房地产企业营业执照、计委立项书、土地部门的土地合同、房管部门预售 许可证等;   (3)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证明书;   (4)申请免税空置房房产的预售合同、银行进帐单、资金往来专用票据或发票 等;   (5)预收款或销售收入明细帐复印件;   (6)“房地产市场若干免税项目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住宅部分和商业用 房分开填写);   (7)申请免征营业税项目所属年度营业税入库税单复印件;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有关减免税管理   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申报营业税以及其他地方税费的减免,逾期均 按自行放弃享受优惠政策处理。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在6月底前核准完本级权限 范围内的政策性减免税。需要报送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审核、福州市地税局审批或转 报省地税局审核、审批的应于8月底前报送。   对纳税人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的减免税申请,各主管地税局应严格按照相关减免税 审核审批文件的要求,按照福州市地税局确定的减免税审核权限范围,对申请内容逐 项审核,做到减免税资料齐全、真实,内容符合规定。   对违反减免税政策或事后经上级局审核发现违反政策作出的减免审批事项,将予 以纠正撤销,并勒令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 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追究相关 责任人责任。   三、关于减免税的工作总结和资料档案保存   为全面掌握减免税工作的情况,各基层局应在每年9月15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的减免税工作总结、统计报表上报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备案。同 时根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做好减免税资料的归档工作。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减免税未审核审批的,也按上述规定 办理。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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