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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2]308号颁布时间:2002-08-29

     2002年8月29日 闽国税函[2002]308号   随着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不断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逐步纳入防伪 税控系统管理使用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手工版专用发票也将于明年起逐步予以取消。 为此,为了加强今后一段时间手工版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以及库存旧版、改版及质 量问题等专用发票的安全防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安全管理和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认真落实专 用发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专用发票窗口发售及企业领 用的管理,尤其是手工万元版专用发票,各地务必对企业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认真 审核,严格把关。   二、对原十万元版改版为万元版的专用发票,由于使用量非常小,从2002年 9月1日起,一律停止发放使用。   三、组织开展库存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清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应对专用发 票检查清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对本地历年专用发票库存领用 情况进行自上而下全面的彻底的检查清理。   四、各级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历年来所有专用发票的库 存、领用情况进行彻底检查,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计划与入库相符。 对核实后发现库存专用发票有出入的,应切实查明原因后,对库存发票进行调整,同 时报告上一级国税机关,并写出具体检查清理情况说明。   五、各级国税机关应在全面检查清理的基础上,对下列专用发票按照专用发票种 类、发票字轨、发票起止号码、发票份数等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对县级及以下国税机 关的下列库存专用发票,由县级国税机关统一集中上缴到市级国税机关,由市级国税 机关进行统一保管。   (一)换版后,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专用发票;   (二)改版后,不符合改版要求的专用发票;   (三)改版后,不再使用的专用发票;   (四)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   (五)中英文版专用发票;   (六)印制质量有问题的专用发票。   六、市级国税机关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县级国税机关上缴的上述部分旧版、改版 等专用发票进行清点验收,并办理移送接收手续。对接收的发票,应按县(市、区) 分别存放,分别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届时省局将统一组织销毁。   七、各设区市国税局应于9月30日前将检查清理情况上报省局。同时,对要销 毁的专用发票,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审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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