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古田县公路局收取的超限运输赔偿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58号颁布时间:2003-03-13
2003年3月13日 闽地税函[2003]58号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宁地税政一[2002]24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是属于闽财税政[1999]23号文件中列举的不征收营
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从2000年5月1日起,古田县公路局路政管理所
根据闽价[2000]费字131号文件精神,对“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中第61
项“车辆超载”的收费项目,收费时改按“超限运输赔偿费”收费项目收取,其收费
范围和收费标准都超过原文件规定,且未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列入不征税项目
名单。根据闽财税政[1999]23号文规定:“虽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
但擅自超过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收费、基金,…… 地方税务部门对其超过标
准部分,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古田县公路局收取的“超限运输赔偿费”在省财政
厅、省地税局未明确不征收营业税之前,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