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地方税费税银一体划缴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2]42号颁布时间:2002-11-15
2002年11月15日 闽地税征[2002]42号
自2002年5月8日省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
理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2]39号)以来,全省税银一体划缴地方税
费工作有序开展。截至2002年10月底,全省49个县(区)局6.59万户个
体双定户纳入税银一体划缴,县(区)局占56.3%、户数占25.76%;兴业
行、中行、农行软件基本完成测试,试点工作进入推广使用阶段。全省推行双定户税
银一体划缴税费的条件已基本具备。现就有关推广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局在2002年底前,应组织所属县(区)局全面推行个体双定户
税费税银一体划缴工作。
二、根据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
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的规定,省局决定税银一体划缴税费的范围
扩大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双定户”)。各地税务机
关应注意做好以下事项的审批和衔接工作:
(一)各县、市(区)局在个体双定户税银一体划缴税费协作银行的基础上,延
伸企业双定户划缴业务。各地应积极配合协作银行按银行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企业双
定户划缴税费业务的人行报批手续。
(二)做好与协作银行间的补充合同(协议)的签订工作,明确税银双方新增业
务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三)根据银行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实行税银一体划缴税费应从企业银行账户
中进行划缴,不得从个人储蓄账户或银行卡中进行划缴。省兴业银行、中行、农行应
完成相关软件的补充开发。
(四)各县、市(区)局应做好企业双定户税银一体划缴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
包括对现有征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清理、核实,对纳税人征收方式的审批和确认等。
三、税银一体划缴工作应坚持以“方便纳税人、节约征纳成本”为目的,自愿为
前提,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方式;不得硬性规定和变相强迫。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