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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榕国税所[1999]142号颁布时间:1999-04-09

     1999年4月9日 榕国税所[1999]142号   现将《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规程(试行)》 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 时报告。   一、1998年度弥补亏损统计表,延至1999年6月30日前统计上报。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核表》统一由市局印制下发。 附件: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审核制度,严格企业所得税税前亏 损弥补扣除的审核,便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1999]189号)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闽国税所[1995]066号、 [1996]072号、[1998]011号文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 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 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也就是说,五年内无论企业是盈利还 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即自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起连续五年不间断地计算。 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的,只能自每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 亏损期,不能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能断开计算。   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总局或省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 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和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汇缴企业(母公 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和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和单位以后年度实现 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和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 定,用本企业和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汇缴企业(母公司)的亏损 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和单位的所得额。   三、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 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 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 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 延续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 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 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 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 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五、年度亏损的确认及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 整后的数额。有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收入的,应相抵后确定,不能享受双重照顾。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会计 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的年度亏损认定,一律由县(市)区级国 税局负责。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六个月内按照纳税检查计划 的安排,认真审查核实,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帐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审 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年度亏损额的确定,应 一律以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虚报亏损,即纳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所报的亏损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 税检查中按税收法规计算出的亏损数额。纳税人多报亏损从而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 缴所得税款,主管税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 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 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纳税人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 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 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弥补, 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六、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用本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 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一律由县(市)区级国税 局负责。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日内依据有关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 帐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税前弥补亏损,只能待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弥补。   六、建立弥补亏损统计制度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台帐的内容应包括以前亏损 年度确认的亏损数额、弥补期、已弥补亏损额、待弥补亏损额、不予弥补的亏损额等。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统计本地区的弥补亏损情况。《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统 计表》(见附表)为年报表,县(市)区级局应在每年4月30日前统计上报;福州 市局应在每年5月15日前统计上报。   七、本规程自1999年1月1日起试行。今后凡有新规定,本规定与新规定有 抵触的条款,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核表    2.×年度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统计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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