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9]17号颁布时间:1999-04-29

     1999年4月29日 闽地税政三[1999]17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直属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8]230号)通知:“经济适用住房是供中低收入家庭购买 自住的优惠商品房,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规定,属“城乡个人住宅” 建设零税率项目。现明确:凡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论是房地产 开发企业还是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投资,一律按零税率项目对待。如建成后未按规 定销售,转为非个人购买自住的,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征税。”并结合《福建省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8] 38号)有关规定,对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认定接省政府闽政[1998]38号文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购买者按规定申报缴税和办理纳税手续。   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21日 闽政[1998]3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 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培育新的经 济增长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经 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地、市、县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会同同级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 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状况、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可供 建设用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统筹纳入地方社会经 济发展规划。   各地(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报省计划、房地产和土地等管理部门备 案。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按标准 建设并依照规定计价的普通住房,其供应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门办事机构,组织经济适用住宅建设,也可以由 房地产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设立办事机构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 项目由办事机构向计划部门申请立项后,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未设立办事机构的市、县,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小区规划,向 房地产开发企业招投标;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计划部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立项后,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一律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优先安排。   行政划拨用地支付费用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 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选址定点,要本着有利工作,方便生活,节约用地的 原则,严格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建设方 针,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城市居住区技术经济指标》,不符合 规划及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和相对集中的原则,精心规划、 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做到规划科学、设计新颖、设施配套、功能合理、质量合格、 环境优美、适当超前,创造一个安全、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 对建设规模小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托编制2--3个方案, 并组织论证,择优确定方案;对建设规模大于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 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设计方案招投标,择优选择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设计方 案费用列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   规划设计方案应按规定报批,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按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执行。   室内装修可由住户根据各自的要求,由购房户自己出资装修。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 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 平。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建设 单位和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工程 质量要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并鼓励创优质工程。   第十三条 严格施工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体系。严 格建筑工程的单体工程和小区综合验收制度,推行使用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建立激励机制。对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中 标且完成较好的单位,应予以奖励,在后续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可优先安排规划设 计任务,优先提供开发用地、优先安排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以售为主。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 指导价,具体价格构成因素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 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地要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规定,界定销售对象、建房标准和相应的 销售政策,并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销售行为。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中 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 家庭,均可按规定向当地房委会提出购房申请,经核准并缴交购房款后,办理房屋交 付手续。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扩大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 房贷款的实际贷款期限。商业银行实行以销定贷,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 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第十九条 按本规定以成本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核定全部产权。已购的经济 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开准入制度。具体规定由省房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应按社会化、专业化、企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 模式,建立物业管理的新机制,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物业管理服 务标准和相应的收费标准。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政策上要予以扶持。凡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小区外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费用,原则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 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取消各种没有 法律、法规规定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 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水、电增容费按照“对等替换”原则,扣 除原有基数,新增部分减半征收;除基本农田开发基金外,其他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原有标准减半征收。同时,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规范区外的工矿企业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闽政[1996]2号《福建省城 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