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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闽地税政一[1999]1号和闽地税政一[1998]61号文件更正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9]11号颁布时间:1999-01-20

     1999年1月20日 闽地税政一[1999]11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闽地税政一[1999]1号和闽地税政一[1998]61号文件更正通 知如下:   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5 号)中“……其营业税额为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更正为 “……其营业额为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佣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8]61号)中“二、……对下岗职工从事保险代理营销业务 取得的佣金收入在2000年前减半征收营业税。”应更正为“二、……对下岗职工 从事保险代理营销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在2000年底前减半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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