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0]025号颁布时间:2000-04-10
2000年4月10日 闽国税流[2000]02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2000]
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2000年3月17日 国税发[20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
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
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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