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榕国税所[2001]444号颁布时间:2001-10-12
2001年10月12日 榕国税所[2001]444号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批复》(闽国税所[2001]40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1年9月30日 闽国税所[2001]40号
你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榕国税所
[2001]411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外购原材料委托国内企业加工后收回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设
备不属于国产设备,其投资不能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技改购置国产设备的前一年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期的,其抵免的
基数为享受减免税后的实际应缴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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