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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进[2001]10号颁布时间:2001-07-05

     2001年7月5日 闽国税进[2001]1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 [2001]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1年6月21日 国税发[20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我国棉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决定 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科率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 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出口日期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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