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1]3号颁布时间:2001-01-31
2001年1月31日 闽国税流[2001]3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
[200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27日 财税明电[2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
制订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为了做
好衔接工作,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
行:
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
78号);
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
工业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的规定。
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6]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
增值税的规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