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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财税[2000]13号颁布时间:2000-11-21

     2000年11月21日 闽财税[2000]13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问题的批复》(闽政办 [200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问题的批复      2000年10月26日 闽政办[2000]217号 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请示》(闽财税政[2000]48号)悉。经 省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和 我省实际情况,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800元基础上再上浮20%,调整为960元。   二、鉴于本文执行后我省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均已上浮20%,达到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高限额,因此,省人民政府闽政[1998]6号文 件对高新技术企业和脏、累、险、艰等个别特殊行业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经批准可以 在一般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的规定不再继续执行。   三、对软件开发企业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 件规定执行,即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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