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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闽财税[2002]44号颁布时间:2002-11-13

     2002年11月13日 闽财税[2002]4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 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 财税[20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 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 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 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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