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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所[2001]41号颁布时间:2001-09-30

     2001年9月30日 闽国税所[2001]41号   近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关于申请集中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报告》 (闽太保[2001]020号)。鉴于该公司财务核算的特殊性,2001年产寿 险汇总预计亏损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3号文的精神, 经研究,现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 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即支公司)在2001年由 分公司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 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履行 就地监管的责任。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 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3号)的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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