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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榕国税进[2001]287号颁布时间:2001-07-23

     2001年7月23日 榕国税进[2001]287号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税发[2001]107号,以下简称《通知》)文精神, 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认定问题   (一)各局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按时完成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认 定工作,并于2001年8月1日前将重新确认后的“免、抵、退”税(含已按市局 榕国税进[2001]122号文改按“免、抵、退”税执行的企业)和“先征后退” 税企业名单,以正式文件报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备案;   (二)2001年7月1日以后办理迟税登记的生产企业,应先持市进出口税收 管理局统一发放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认定通知书》(格式附后),到主管 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认定。   二、关于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衔接问题   (一)已按市局榕国税进[2001]122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衔接 办法,并在CTAIS软件中处理的,可不做更改;   (二)未按市局榕国税进[2001]122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衔接 办法处理,以及本次改变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通知》第三条规 定的衔接办法处理。   三、关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问题   (一)计算办法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按市局榕国税进[2001] 122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二)对较为单一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且核算清楚的生产企业,由企业提出申 请,经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批准,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备案后,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6号文规定,以海关就其当期出口货物实际核 销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价格计算抵扣。   四、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将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 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审批的实际退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第23项“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实际退税额由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局于每月 25日在市局网页“市局通知——进出口局”中通报,各局应及时查询。   市局榕国税进[2001]122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第5点停止执行。   五、对出口货物缺退税单证已补回的免抵税额,在以后陆续收回单证的,在清算 期前按以下公式一次性申报办理退税;清算结束后仍未收回但已备案,并在6月30 日以前收回的退税单证,也可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相应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该项退税额不能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项“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   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月份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季度申报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缺出口单证情况汇总表》以及《生产企 业“免、抵、退”税出口货物收回单证退税申请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局于8月 1日前将所需数量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认定通知书(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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