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榕国税进[2001]287号颁布时间:2001-07-23
2001年7月23日 榕国税进[2001]287号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税发[2001]107号,以下简称《通知》)文精神,
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认定问题
(一)各局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按时完成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认
定工作,并于2001年8月1日前将重新确认后的“免、抵、退”税(含已按市局
榕国税进[2001]122号文改按“免、抵、退”税执行的企业)和“先征后退”
税企业名单,以正式文件报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备案;
(二)2001年7月1日以后办理迟税登记的生产企业,应先持市进出口税收
管理局统一发放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认定通知书》(格式附后),到主管
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认定。
二、关于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衔接问题
(一)已按市局榕国税进[2001]122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衔接
办法,并在CTAIS软件中处理的,可不做更改;
(二)未按市局榕国税进[2001]122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衔接
办法处理,以及本次改变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通知》第三条规
定的衔接办法处理。
三、关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问题
(一)计算办法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按市局榕国税进[2001]
122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二)对较为单一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且核算清楚的生产企业,由企业提出申
请,经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批准,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备案后,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6号文规定,以海关就其当期出口货物实际核
销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价格计算抵扣。
四、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将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
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审批的实际退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第23项“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实际退税额由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局于每月
25日在市局网页“市局通知——进出口局”中通报,各局应及时查询。
市局榕国税进[2001]122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第5点停止执行。
五、对出口货物缺退税单证已补回的免抵税额,在以后陆续收回单证的,在清算
期前按以下公式一次性申报办理退税;清算结束后仍未收回但已备案,并在6月30
日以前收回的退税单证,也可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相应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该项退税额不能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项“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
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月份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季度申报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缺出口单证情况汇总表》以及《生产企
业“免、抵、退”税出口货物收回单证退税申请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局于8月
1日前将所需数量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认定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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