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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进[1998]032号颁布时间:1998-06-19

     1998年6月19日 闽国税进[1998]03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8]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5月27日 国税发[1998]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管理,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请,经研究 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轮,在其修理完 毕报关出口时,对该业务中使用国产零部件、原材料按一般贸易另填报关单,海关经 审核,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并作一般贸易列入出口贸易 统计。   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已完工复出口的上述业务,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十条 的规定办理退税。凡不能按照退税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原件的,各地主管退税 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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