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8]052号颁布时间:1998-06-01
1998年6月1日 闽国税所[1998]052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8]2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29日 国税函[1998]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6]134号),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到1997年底
执行期限已满,现将1998年及以后年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统一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分公司、机场,除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外,199
8年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从1999年起,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机场缴税办法另行规定。
二、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
(集团)公司按大型企业集团的规定另行明确。
三、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
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民航总局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