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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7]62号颁布时间:1997-04-01

     1997年4月1日 闽地税征[1997]62号   为确保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帐工作 要求,印制了有关的帐簿、报表、凭证并选编了个体工商户建帐建证指南一书。现就 有关个体工商户建帐及帐、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应在前段开展建帐建证工作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扩大试点单位。尚未开展个体工商业户建帐试点单位的地、市应在年底前选好试点单 位开展建帐工作。   二、目前有些地方的私营企业以及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还在 实行定额征收税款的方式应引起重视,凡属上述性质的私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建帐, 实行查帐征收。   三、凡已确定建帐的个体工商业户,在建帐期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办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做假帐,发现做 假帐的业户,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四、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暂不建帐的业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 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等。   五、复式帐、简易帐的会计科目、帐簿的设置和报表编报事宜明确如下:   (一)复式帐会计科目设置25个,简易帐会计科目设置4个,具体科目设置及 核算内容参照省局选编的《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证指南》一书中的第四章、第五章。   (二)建立复式帐的业户应编报“资产负债表”(月报)、“应税所得表”(季 报)、“留存利润表”(年报);建立简易帐的业户应编报“个体工商业户利润表” (月报)以及复式帐与简易帐的业户均要按月编报“库存商品盘点表”。个体业户在 编制完报表后,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月报于月后十天内报送,季报于季后十 五天内报送,年报于年后终了二十天内报送。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   (三)复式帐的帐簿、凭证由个体业户自行认购。帐簿种类为:现金日记帐、银 行日记帐、总帐、明细分类帐、管理费用明细帐、材料明细帐等,除材料明细帐选用 活页式其余的帐簿均选用订本式。   (四)简易帐的帐簿、凭证,除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由业户自行认购, 其余的由省局统一印制。帐簿种类为: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经营收入帐、 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等。凭证为:收入凭证、支出凭证两种。   (五)由于简易帐不能逐项核算纳税人全部的经营活动,因此考虑到业户在经营 活动中会发生货物和发票款项的时间上的差异以及在经营中不可避免的发生债权债务 的现象,增设了“货、票未同时到达备查簿”和“应收应付登记簿”。   六、省局统一印制的帐、表、证等于十一月底前发放各地、市。今后各地需增加 印制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的帐、表、证应事先将数量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印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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