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7]45号颁布时间:2007-06-1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全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浙政发[20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05]2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省局决定对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浙江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纲要》、省委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成立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明确职责分工,使依法行政考核成为各级地税局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级地税机关“一把手”作为本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务求实效,确保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提高我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水平。
附件:浙江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浙政发[20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05]24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治税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6]7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地方税务局对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完善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力度,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强化行政层级监督。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情况;
(二)贯彻实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推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四)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
(五)建立健全税务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
(六)建立健全税务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情况;
(七)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决策机制的情况;
(八)省局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重视,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年度工作计划中,把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定期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
(三)落实省局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与承担工作职责相适应;
(四)落实依法行政的有关经费保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八条 贯彻实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地税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
(二)制定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顺利、扎实开展;
(三)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认真贯彻执行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费、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推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领导重视,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法定职权合理界分到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行政执法流程清晰,要求具体、明确;
(三)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和落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四)认真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
(五)严格实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条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制度、收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告知、听证、公示等制度;
(三)依法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四)严格执行《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
(五)切实加强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税务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三)对人民法院受理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四)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税务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会签、审查、公告和备案制度;
(二)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适时评估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已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三)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人员的职责分离与制约机制;
(四)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的税务案件;
(五)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六)对涉嫌犯罪的涉税案件,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组织开展年度案卷评查活动;
(八)按照《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对执法检查查出问题积极整改、落实;
(九)积极配合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专项审计活动,并认真落实相关审计意见;
(十)严格执行重大税务处罚案件备案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等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完善和执行重大决策程序或内部决策程序规定;
(二)建立重大决策、决定公开征求意见和论证、听证等制度,并完善相关台账记录;
(三)推行税务行政决策跟踪评价机制,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反馈,建立决策监督和决策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实现决策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省局建立依法行政考评小组,负责对全省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省局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设区的市局复查及省局复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对照《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对本局的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依法行政工作自查情况报告上报上级地方税务局,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的自查情况报告直接上报省局;
(二)复查考核。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对所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复查,核实所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自查情况。各市地方税务局复查考核工作应当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并将复查考核结果和对全市的考核总结材料(对所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自查报告)上报省局;
(三)省局复审评定。省局组织人员组成考核小组,于次年3月份对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其中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和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由省局直接考核,其他考核单位由省局抽查考核。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依法行政考核得分最后由省局复审评定。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计分办法根据考评内容由评分细则确定。
第十七条 被考核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的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的地税机关可以视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折算计入贯彻“三个三”工作措施五单工程考核。
第十九条 每年的考评内容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年度全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重点和省局重要工作目标的要求确定。具体评分细则,由省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