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全省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的通报
浙地税函[2006]613号颁布时间:2006-12-3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浙地税函[2006]428号)下发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对案件复查整改工作高度重视,对案件复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找准问题症结,并结合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加以落实。现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通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思想统一。省局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情况的通报下发后,各级地税局领导十分重视,专门召开会议,认真贯彻省局通报精神,从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高度,对通报中列举的各种问题进行专题部署整改,切实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并通过总结分析稽查过程中存在的执法问题,使稽查案件质量得到新的提高,稽查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各地按照省局要求,对案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总结分析,截止11月底,各地都已将整改落实情况正式行文上报省局。其中按规定时限并以地税局正式文件形式及时上报省局的有湖州市、台州市、衢州市、舟山市、嵊泗县、江山市、松阳县等7个单位;虽在文件规定时间前上报省局,但未按要求以地税局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局的有金华市、东阳市、绍兴县、德清县等4个单位;其他单位为逾期报送。
二、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地结合案件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就案件复查整改进行了明确分工,将责任层层落实。一是涉及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方面,如文书、证据不规范等问题,确定由稽查局负责落实补正;二是涉及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执行方面,如处理、处罚适用依据不当等问题,确定由稽查局负责整改补救;三是涉及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确定由征管部门及征管分局进行纠正;四是涉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面的问题,确定由法规部门落实。稽查部门还对照岗位目标责任制和稽查人员业绩考核强化考核,将责任落实到人。
三、严格要求,认真整改。各地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省局通报中列出的问题,按照省局通报中的整改意见和要求进行了逐条对照、逐案梳理、逐项整改,整改措施得到落实。
(一)对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造成的税收法律法规引用有误、程序不规范、计算过程不全等问题,各地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相关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从思想上增强稽查案件质量对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的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对程序不规范的案件及时进行了补救;对文书制作、证据资料不完备的案件进行了补证;对滞纳金加收、税款入库级次不规范等问题进行了纠正;对未计算偷税比例的,已重新计算偷税比例,凡达到移送标准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处理;对引用法律法规条款不正确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改进措施,规范了案件管理。三是对查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重新进行了补证,并按规定作了补充处理。四是进一步规范举报案件的检查管理。如温州市地税局加强了举报案件的管理,对举报人、举报信反映的涉税线索和问题,不管是否属实,经检查核实以后,今后都要在稽查报告等相关文书中作出详细的说明,并及时反馈举报中心。五是对省局制定的有关稽查工作制度未落实到位的,进行了改进。如东阳市地税局稽查局为提高案件质量管理,制定了《加强涉税案件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对格式化税务文书填写、税务稽查报告、询问(调查)笔录、内部报批、入库时限、举报案件检查时段、偷税比例表述、滞纳金计算等二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启用了“东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校对章”,巩固了案件复查成果,规范了稽查执法行为。
(二)对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执行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各地对通报中涉及违反税法多补或少补税款的案件,进行了及时纠正,该补税的补税,该退库的退库。如:绍兴市地税局已取消了对房产税(从租部分)减征65%的照顾政策,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按正常的困难减免税程序进行审批。丽水市地税局对“丽水地区公路运输管理处”案件中因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计算有误,造成少扣缴个人所得税1300元的问题,已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追缴入库;对“丽水市山水实业发展公司”案件中对企业将产权为个人的轿车计入企业固定资产账目,未对已计提的折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已责成企业进行了纠正。瑞安市地税局对“瑞安外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已责成瑞安外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规定对未售营业用房的租金收入缴纳相关税费,同时税务分局退还了原由瑞安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的相关税费。
(三)税收征收管理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关于台州市巨鼎置业公司案件中直属分局扩大纳税评估范围问题,台州市地税局已要求征收分局严格按规定规范纳税评估程序,不得扩大纳税评估范围。
(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进一步健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规范案审委议事规程和案件行政处理。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规范的问题,已按规定进行了补救和补证;对重大案件审理环节没有案审委记录本的,已建立了完整的案审委记录本;对无案审委会议纪要的,已按规定补办了记录;对案审委会议纪要中没有对移送事项作出说明及记录的问题,已召开案审委会议补办了有关文书说明和记录。二是进一步规范涉税案件移送制度,做好涉税案件移送工作。如玉环县地税局对个别案件未按规定移送案审委处理问题十分重视,对近年来查结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对9件涉嫌犯罪的案件提请了局案审委集体审议,其中7件达到移送标准的涉税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以稽查案件复查为契机,进一步提高素质,规范稽查执法行为。根据省局通报中的整改意见和要求,对复查中暴露出的问题,希望各地以开展税务案件复查工作为契机,举一反三,深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解剖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行为和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今后工作中,注意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树立依法稽查,严格执法的理念。强化“案件质量无小事”的办案思想,将案件质量视作稽查工作的生命线,严格执行《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税收法律法规。
(二)进一步强化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整体素质。积极开展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尤其是要加强税收政策法规、证据提取程序、新会计制度等内容的培训,不断提高稽查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重点是进一步提高全体稽查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查处大要案的能力、熟练掌握税收专业知识的能力、对涉税违法行为准确定性的能力、创新稽查工作手段的能力。
(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严把案件质量关。加强稽查干部责任心教育,进一步突出强调稽查各环节的责任意识,明确责任分工和责任追究,不断加强和规范案件查处各环节的基础性工作,规范稽查工作程序,强化证据意识,加强文书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案件复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对不符合要求的案件,该补证的坚决补证,该退查的坚决退查,充分发挥审理职能,使案件复查工作发挥较好的作用,规范稽查执法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市对所辖县(市)局税务稽查案件质量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加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案件评审、案例分析会议,加大各县(市)局之间的协作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确保每个案件都能查深查透,努力把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