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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杭地税规[2006]18号颁布时间:2006-01-25


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优化地方收入结构,增强政府可用财力,加快筹集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予以转发,并对有关事项和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征收标准及依据
  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银行(含信用社)和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均按0.6%0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外出施工企业在劳务发生地随营业税就地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后,其计费收入可在当年总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计费总收入中扣除。
  4.对交通运输业的联运业务、建筑业的分包或转包业务、保险业的初保分保业务、旅游业有其他团队参与接团的业务及广告业、代理业等实行营业额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其计费收入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认定办法确定;
  5.对代开发票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其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在开具发票时随营业税同时扣缴;
  6.对不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相应免征。
  二、缴费期限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实行按月征收、次月申报缴纳,缴费人应在每月10日前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算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减免条件
  各分局在保证完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任务的前提下,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可酌情给予减免:
  (一)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各分局在受理企业减免申请时,应要求其提供遭受灾害及损失的相关证明资料,如保险理赔或资产核销等财务处理记录;
  (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或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7人以下)的;
  (三)经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四)经地市级以上政府确认并仍有效的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及经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当年利润出现较大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
  (六)经营钢铁、煤炭、汽车、化工原料、水泥、农资等大宗物资的商贸企业确有困难的;
  (七)景点类旅游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具体操作中指上述企业连续两年以上亏损;
  (八)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
  (九)确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四、减免审批
  减免审批权限、报批时间和报送的资料按省局下发的《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版)》的相应规定执行。具体要求为:
  1.审批权限:符合本《通知》减免条件,减免金额在6万元(含)以上的减免申请,由各税务分局初审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上报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复审后上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金额6万元以下的申请,由各税务分局审批;
  2.报送时间:为加强征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局审批要求,请各税务分局于次年3月15日前上报市局规费处;
  3.报送资料:各分局请示报告一份;《200 年度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核汇总表》一式一份及软盘;《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4.报送要求:为便于各级审核及审批,各分局在编制《审核汇总表》时,请按减免条件分类排列,同时《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应与《审核汇总表》企业名单排列顺序保持一致;
  五、缓缴审批
  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企业,确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期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经主管税务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延期缴纳费款。
  六、为保障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入库,市局将定期通报收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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