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实设备退税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4]103号颁布时间:2004-06-07

       2004年6月7日 甬国税发[2004]103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正[2004]68号)文件精神,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外商 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   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2004年1月1日起购买 的国产设备,只要没有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准予按规 定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